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菀庭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