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金小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金小字第14號
原   告  張菀庭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元忠 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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