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重上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上字第259號上訴人 洪淑惠
洪皓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上訴人未依規定預納裁判費,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00號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684萬3,498元本息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684萬3,498元(利息部分不予併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萬8,420元。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正,本院將以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周玫芳
法官王育珍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書記官黃文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