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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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清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清字第39號聲請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務人 徐國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開始清算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徐國祥與聲請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於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更生事件訂有更生方案,債務人未依條件履行,爰聲請本院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徐國祥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且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並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8號查核無誤。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雖本件債務人就該更生方案有遲延履行之情形,然經聲請人提起強制執行後,已1次繳清遲延欠款(99年7月至100年2月,共8期)新臺幣20,496元,有匯款交易明細表、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6569號裁定可參,而至100年3月迄今,亦均有依更生方案履行(雖有遲延),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證。且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後,需有債權人以「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及更生之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為強制執行,法院始得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然債務人遲延履行,本件聲請人上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依據為本院96年度雄簡字第7296號、97年度雄小字第3781號確定判決,尚無執本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138號確定裁定及更生方案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此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146569號卷宗查閱無訛,復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查,是依前揭法文規定,本院尚不得據以依職權將更生轉為清算程序,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自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顏銀秋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湯正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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