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86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
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77,17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