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調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調字第5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1
相 對 人 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調解97年度雄調字第58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調解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
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民事訴
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事件,係聲請人即債務人本於金融消費借貸契約
之關係有所請求,而起訴前兩造亦曾個別協商仍無法達成合
意,且債務人所提出之清償方案,每個月籌措新臺幣5,000
元,分期清償期數358期,近30年,客觀上顯無成立調解之
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因認
無調解成立之望,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220條、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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