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執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執字第79號聲請人 張永勝 相對人大地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材樺 (即清算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4月26日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應給付和解金新台幣(下同)210,621元(含工資、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予勞方,並以三期給付…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遲延給付或未付,視為全部到期。」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事件,由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迄今尚未依約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經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且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等情,業據提出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則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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