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亡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亡字第76號聲請人 張惠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 杜淑珍 為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杜淑珍(女、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即臺北○○○○○○○○○)於民國109年7月23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杜淑珍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杜淑珍之外孫女,杜淑珍於民國102年7月23日失蹤迄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除戶謄本、親屬系統表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全國一般前案紀錄查詢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勞健保資料,並函請臺北○○○○○○○○○、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國軍退除役官兵委員會調閱失蹤人相關資料查核屬實,是杜淑珍於102年7月23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其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2年7月23日經通報為失蹤人口,計算至109年7月23日滿7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31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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