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金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金虎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金虎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吳金虎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徒刑,並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紀文勝法官簡源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受刑人吳金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恐嚇危害安全罪││││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3.05.14│103.05.06││├────────┼─────────┼─────────┼─────────┤│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速│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274號│字第26769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40│106年度上訴字第146│││事實審││9號│6號│││├────┼─────────┼─────────┼─────────┤││判決日期│103.07.07│106.12.19││├───┼────┼─────────┼─────────┼─────────┤││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交簡字第140│106年度上訴字第146│││判決││9號│6號│││├────┼─────────┼─────────┼─────────┤││確定日期│103.07.29│106.12.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3700號│字第2942號││││(臺中地檢104年執│││││助字第1213號)│││││(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