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12號原告 詹季涵 被告 黃信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鄭彩鳳
法官陳威龍法官王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杰瑞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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