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88號原告 林佳賢 被告 楊振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於大隆凱悅社區A、B棟電梯內及外面之公佈欄刊載道歉啟示1個月(下稱刊載道歉啟示部分)。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部分,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外,原告請求被告刊載道歉啟示部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前開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裁判費應分別徵收之。準此,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書記官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