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64號聲請人 賴玉程黃文欣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黃文欣所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8月17日於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爰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賴玉程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31號裁定為被繼承人黃文欣之遺產管理人,並就黃文欣所遺之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並於110年8月17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勳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朱烈稽附表:111年度除字第6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102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011103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012444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013215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6496臺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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