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翁吉治 即 蔡文章 之繼承人
蔡宜蓁 即蔡文章之繼承人
蔡志福 即蔡文章之繼承人
蔡雅鈴 即蔡文章之繼承人相對人 邱作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聲請人 蔡雅玲 即蔡文章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蔡雅鈴即蔡文章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