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3月5日
書記官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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