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59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己字第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先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本院97年度花簡字第1371號、第1470號、98年度花簡字第252號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訴字第466號、97年度易字第498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湯國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