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月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