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45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執聲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判決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世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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