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8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明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聲字第9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黃明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3、4所示罪刑,併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6、7、8所示罪刑,併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二、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均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經受刑人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之。
三、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於外部界限(即不得大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及內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4與附表編號6、7、8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11月,和其餘附表編號罪刑之總和)之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
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表┌───────┬───────────┬───────────┬───────────┐│編號│1│2│3│├───────┼───────────┼───────────┼───────────┤│罪名│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16日│106年6月28日│106年2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偵字第9219號│年度偵字第1853號│年度偵緝字第355、356│││││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84號│106年度易字第1247號│106年度簡字第1992號││事實審├───┼───────────┼───────────┼───────────┤││判決│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1月2日│││日期│(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1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2284號│106年度易字第1247號│106年度簡字第1992號││判決├───┼───────────┼───────────┼───────────┤││判決確│106年11月30日│106年10月25日│106年12月5日│││定日期││││├───┴───┼───────────┼───────────┼───────────┤│是否得易科罰金│否│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號(同署│年度執字第107號(同署│年度執字第471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94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95號├───────────┤││)│)│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2月21日│106年4月5日│106年2月2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偵字第355、356號│年度毒偵字第404、505│年度毒偵字第404、505││││、665、732號(原聲請│、665、732號(原聲請││││書附表將665號誤載為│書附表將665號誤載為││││605號)│60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992號│106年度易字第440、│106年度易字第440、│││││512號、訴字第669號(│512號、訴字第669號(││最後│││原聲請書附表將440號誤│原聲請書附表將440號誤││事實審│││載為404號)│載為404號)││├───┼───────────┼───────────┼───────────┤││判決│106年11月2日│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1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992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03、│106年度上易字第1303、││確定│││1320號、上訴字第1698號│1320號、上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決確│106年12月5日│107年1月6日│106年12月15日│││定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471號│年度執字第737號(同署│年度執字第738號(同署││││107年度執緝字第165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96號││││)│)││├───────────┤├───────────┤││編號3-4經原判決定應執││編號6-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行有期徒刑11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1月9日│105年12月5日│106年7月26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6││案號│年度毒偵字第404、505│年度毒偵字第404、505│年度毒偵字第2063號│││、665、732號(原聲請│、665、732號(原聲請││││書附表將665號誤載為│書附表將665號誤載為││││605號)│60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易字第440、│106年度易字第440、│106年度易字第1314號││││512號、訴字第669號(│512號、訴字第669號(│││最後││原聲請書附表將440號誤│原聲請書附表將440號誤│││事實審││載為404號)│載為404號)│││├───┼───────────┼───────────┼───────────┤││判決│106年8月18日│106年8月18日│106年12月22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1303、│106年度上易字第1303、│106年度易字第1314號││確定││1320號、上訴字第1698號│1320號、上訴字第1698號│││判決├───┼───────────┼───────────┼───────────┤││判決確│106年12月15日│107年12月15日│106年12月22日│││定日期│(程序駁回)│(程序駁回)││├───┴───┼───────────┼───────────┼───────────┤│是否得易科罰金│是│是│是│├───────┼───────────┼───────────┼───────────┤│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738號(同署│年度執字第738號(同署│年度執字第1409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96號│107年度執緝字第196號││││)│)│││├───────────┴───────────┤│││編號6-8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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