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0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曾信凱 即 曾銘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另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