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97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務人 李瀚承 即李境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肆仟柒佰貳拾捌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陸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肆拾柒萬伍仟伍佰叁拾肆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