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妨害自由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犯毀棄損壞罪,所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因犯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甲○○因犯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及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三月及一年三月(詳如檢察官聲請書附表所載,其中毀棄損壞罪之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二年四月十四日;公共危險罪之犯罪日期更正為九十二年五月七日),且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林燦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