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0號上訴人即原告通有利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財攻部台灣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因97年訴字第110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35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