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88年1至5月間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罪,經本院於90年2月27日以89年度訴字第59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2569號、第12771號、89年度偵字第500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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