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七年執聲字第七九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七○○一八三六○號核准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期終結日期為九十八年九月十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文茹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