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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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 鄭進義 被告 許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擔保物設定擔保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而擔保物之總價值經鑑定如附表所示2,435,000元(見本院106年度司執字31192卷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即擔保物之價額高於上開擔保債權額之總額,揆諸前揭條文之規定,自應以擔保債權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楊琄琄附表┌─┬─────────┬─────┬──────┬─────┬─────┐│編│土地│土地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額│總計││號││(㎡)││(新臺幣)│(新臺幣)│├─┼─────────┼─────┼──────┼─────┤2,435,000││1│臺南市○○區○○段│63│全部│353,000元│元│││1988-48地號土地│││││├─┴─────────┴─────┴──────┴─────┤│├─┬─────────┬────────────┬─────┤│││建物│門牌號碼│鑑定價額││││││(新臺幣)││├─┼─────────┼────────────┼─────┤││2│臺南市○○區○○段│臺南市關廟區崎頂村新市子│2,082,000││││273建號│117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