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0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