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318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第1審判決(檢察官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505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合議庭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被告甲○○上訴意旨略以:並非故意犯本件,且當時因為要閃車撞到電線桿,本身也有受傷,請求判輕一點等語。
三、原審判決以被告罪證明確,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堪稱妥適。被告既非指摘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其提起上訴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3條、第
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王素珍法官廖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菀純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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