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5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536號聲請人 蔡治宇 即達文西單車運動休閒館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九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99年度除字第153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台灣煙酒股份有限公│台灣銀行南門分行│99年1月21日│17,280元│AB0000000│││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