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小調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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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潮小調字第128號
原 告 屏東東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生前住屏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定有明
文;又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亦為民法第6條所
明定。次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7年11月25日對被告甲○○起訴請求給付管
理費,惟被告甲○○已於原告起訴前之97年8月17日死亡,
有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被告於原告
起訴時已無當事人能力,復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法條規
定,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000元,應由原告負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436之19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