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度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7年訴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五七號
原告丁○○訴訟代理人乙○○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丁○○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預納鑑定費新台幣叁萬捌仟伍佰元。
理由
一、本件原告係就其坐落彰化縣○○鄉○○段第一○二六地號土地上,門牌號碼彰化縣○○鄉○○○路○○○號房屋為被告甲○○拆除二樓前端牆壁及一、二樓水泥柱、橫樑,訴請損害賠償。經本院囑託華聲企業發展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定前揭房屋遭破壞,修復所需之費用,惟原告拒不繳納鑑定費新台幣三萬八千五百元,致本件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之規定命原告預納,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張鑫城~B3法官陳蘇宗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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