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家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家上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三九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九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一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足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文,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B2法官饒鴻鵬~B3法官陳繼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B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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