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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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880號原告 曾寶祥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吳鴻奎 律師被告 江吳美玉 訴訟代理人 江金石 被告 郭李見梅 訴訟代理人 郭俊佳
孫隆賢 律師被告 楊新蘭 訴訟代理人 張國熙
孫隆賢律師被告 蕭守傑
蕭瑋騰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林桂蘭
孫隆賢律師被告 賴林春梅
郭俊佳 文月英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孫隆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依測量結果陳報特定訴之聲明;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十四日內具狀對原告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三日之陳報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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