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191號原告 陳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炤忠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業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繳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伍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廖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