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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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5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紫菱指定辯護人康文彬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337號),本院就毀損部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朱紫菱有中度精神障礙,於民國100年10月6日中午12時13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路○○○巷○○號行政院衛生署嘉南療養院(下稱嘉南療養院),因疑似遺失現金新臺幣11,500元,而要求醫院賠償未果,即基於毀損之犯意,持石頭、磚頭砸向醫院急診室大門玻璃,致大門玻璃破損,不堪使用。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嘉南療養院告訴被告毀損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中業已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雅雲中華民國101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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