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小調字第337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24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600元,尚應補繳
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