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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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簡字第238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環華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旻燕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
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3月19日
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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