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調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調字第208號
聲 請 人 甲○○
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給付獎金事件,聲請人係以「聲
請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然當事人欄部分則列「被告乙○○
」,是本件聲請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04條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
抑或以上開聲請狀為起訴之意思表示尚有未明,尚待聲請人以書
狀表明真意;再細究本件聲請狀之內容,聲請人均未表明請求之
金額為何,難認聲請人已符合起訴或聲請調解之程式,爰依民事
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405
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陳正確法定
程式之書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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