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7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克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32號、100年度執字第128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克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偽造文書、竊盜、公司法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克忠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徐克忠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偽造文書、竊盜及公司法等5罪,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中交簡字第2054號、100年度簡字第205號、100年度中交簡字第1057號及100年度訴字第2232號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6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4份、100年度聲字第3692號裁定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徐克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偽造文書│竊盜│││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09.14│99.09.12│99.09.1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速│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476號│緝字第2514號│緝字第251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205│100年度簡字第205││事實審││2054號│號│號││├────┼────────┼────────┼────────┤││判決日期│99.10.18│100.03.31│100.03.31│├───┼────┼────────┼────────┼────────┤││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交簡字第│100年度簡字第205│100年度簡字第205││判決││2054號│號│號││││││││├────┼────────┼────────┼────────┤││判決│99.11.22│100.05.02│100.05.02│││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4126號(編│字第14126號(編│字第14126號(編││備註│號1至4已定應執行│號1至4已定應執行│號1至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100.02.25-│100.02.25-│100.02.25-│││101.02.22)│101.02.22)│101.02.22)│└────────┴────────┴────────┴────────┘┌────────┬────────┬────────┬────────┐│編號│4│5││├────────┼────────┼────────┼────────┤│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公司法││││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9.09.27│97.1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114號│偵字第1127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第1057號│2232號│││├────┼────────┼────────┼────────┤││判決日期│100.05.18│100.09.0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交簡字│100年度訴字第│││判決││第1057號│2232號│││││││││├────┼────────┼────────┼────────┤││判決│100.06.07│100.10.24││││確定日期││││├───┴────┼────────┼────────┼────────┤││臺中地檢99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14126號(編│執字第12833號(│││備註│號1至4已定應執行│已接續執行,││││有期徒刑8月,│101.02.23-││││100.02.25-│101.04.22)││││10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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