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3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安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一00年度執聲字第三一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安雄因犯竊盜等九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劉安雄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上易字第六四三、一二七三號判決皆以程序駁回上訴確定,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劉安雄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4次)│││├────────┼────────┼────────┼────────┤│犯罪日期│99年9月18日、99│99年9月18日│99年11月8日│││年10月12日、99年│││││10月12日、99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臺中地檢99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4619、25660│字第24619、25660│字第24619、25660│││、26065號│、26065號│、2606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662│100年度易字第662│100年度易字第662││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100年3月29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6│100年度上易字第6│100年度上易字第6││決││43號│43號│4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7185號(編│執字第7185號(編│執字第7185號(編│││號1至3號應執行有│號1至3號應執行有│號1至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2次)│││├────────┼────────┼────────┼────────┤│犯罪日期│99年7月25日、99│99年8月19日││││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5289、1226│偵字第5289、1226││││9號│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226│100年度易字第226│││實││7號│7號│││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22日│100年8月22日││├─┼──────┼────────┼────────┼────────┤│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程序駁回)│(程序駁回)│││定├──────┼────────┼────────┼────────┤│判│案號│100年度上易字第1│100年度上易字第1│││決││273號│273號│││├──────┼────────┼────────┼────────┤││判決確定日期│100年9月30日│100年9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579號(編│執字第12579號(編││││號4、5號應執行有│號4、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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