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聲字第720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聲字第7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聲字第720號聲請人連振逢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屏東縣恆春地政事務所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本院107年度裁聲字第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50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02條第2項及第17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規定自明。而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50號案件,聲請訴訟救助,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現因案在監執行,家境困窘,生活開銷支出端賴接濟,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訴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條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惟查,聲請人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可採信,且經本院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函詢結果,亦無聲請人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法律扶助而經准許情事,有該會民國107年5月31日法扶群字第1070000690號函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劉介中法官林文舟法官帥嘉寶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伍榮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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