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70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709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 李雨亭 債務人 李美麗 債務人 李美秀
一、債務人李美麗、李美秀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李生地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雨亭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叁仟肆佰叁拾玖元,及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民國107年7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利息,另自民國107年8月1日(轉催收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李雨亭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案外人李生地(歿)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30,087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04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23,439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2、另案外人李生地於民國102年2月5日死亡,李美秀、李美麗依民法1138條規定為繼承人,且未依民法1154條及1174條之規定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表示,故李美秀、李美麗依民法1148條、1153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李生地之上開連帶保證債務,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李生地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雨亭負連帶清償責任。
3、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債務人李雨亭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2.就學貸款借據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戶籍謄本5.新北地方法院函6.繼承系統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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