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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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479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DINHTUAN(中文姓名:武庭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VUDIHNTUAN」之記載均應更正為「VUDINHTUAN」。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姓名「VUD
IHNTUAN」,顯係「VUDINHTUAN」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