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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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認領子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26號原告 陳祈豪 法定代理人 陳玟君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維德 間請求認領子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權訴訟事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家事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書記官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