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354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設
臺北市○○區○○○路○○○巷○○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
○○區○○路○段○○○巷○○號地下身分證統一編號:F000000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運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設臺北市
○○區○○○路○○○巷○○號1樓法定代理人乙○○住臺北市○○區
○○路4段199巷27號地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