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20號聲請人 駱玟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關於無管轄權移轉管轄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甲○○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高雄市○○區○○街○號」,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呂紹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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