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號聲請人經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裕豐 相對人 蔣金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惟因相對人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三日出境,並已於九十五年六月六日為遷出登記,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份記戴可憑、並有入出境查詢結果表一份在卷可按,是對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件聲請人據而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應包括國內國外),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與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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