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872號原告 鄭宜柔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隆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29日以106年度補字第128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19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3,000元,命其補繳裁判費98,760元,原告業於同年7月11日依原裁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760元;嗣原告以原裁定誤算訴訟費用為由提起抗告,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6年9月12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048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180,000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其溢繳39,578元(計算式:
101,760元-62,182元=39,578元),依首揭規定,溢繳部分之裁判費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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