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40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成
余佳嶸余長晉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傷害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炫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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