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家婚聲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家庭生活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抗告人 蔡木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李萍玲 間聲請給付家庭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抗告費用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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