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小字第2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小字第2678號
原   告  吳濬瑋
被   告  蘇聖堡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5規定:當事人為訴之
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小額程序並
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外,僅得於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內為
之。
二、本件原訴為行小額訴訟程序之訴,原告追加請求被告賠償新
台幣200萬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所定之範圍
,且本院認不適當,其追加不合法,自屬不應准許。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許映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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