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7007號
原 告 馮文慧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 律師
張維晟 律師
黃韋儒 律師
王姿茜 律師
被 告 蘇惟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基隆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
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書記官翁挺育